四川轻化工大学 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1-08浏览次数:1

四川轻化工大学 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维护学校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求实、创新、立德、树人”为 宗旨,坚持学生为中心,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学生身心 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教育 教学实际,特制订《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 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本校的新生,必须持录取 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方式(信函须用挂号信)向 所在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期限一般 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个人特殊原因,新生可以申请保 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学院、学校招就处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不合格者,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取消入学资格;审 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学籍。三个月内,由学校招就处、学生所在学院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或指定医院),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 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身体、心理健康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报学校校长办公 会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 有学籍。 对有身心疾患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生 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 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按当年新生入学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由学生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 后二年。 其它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 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可向 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 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学生注册:在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 时间回校,到计财处缴清应缴纳的一切费用后,持缴费发票到班 主任(辅导员)处报到,并按《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注册程序》 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 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出具乡镇以上政府证明,由所在学院确 认,纳入贫困生档案管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 相关手续后方能注册,否则不予注册。 降级与复学的学生应首先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在新入籍班级 注册,并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期间保 留学籍。学生报到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育 教学环节参加学习和考核。 

第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下学期的选 课手续。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数进行选课。对选修的课程,学生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核。未 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八条   学生选课后,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撤课手续。选课后不办理撤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的,按旷课处理;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包括闭卷、 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等。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生平时听课笔 记、实验操作、生产实习、课程作业、习题课、课堂提问、期中 或阶段测验成绩等。考试课程,应将平时成绩按 30-40%的比例计 入学期总成绩;考查课程,应主要以平时成绩作为考核成绩。具 体考核办法及成绩构成比例由课程负责人提出,所在学院院长批 准,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 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凡课程考核成绩在 60 分及 60 分以上的学生,即获得该门课 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 案。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终止学业者,所取得的学分予以保留。退学学生再次考入我 校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对所获得的课程学分进行认定。达到或超 过新的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标准的课程学分予以认定(有特殊规定 的不能认定的除外)。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计算学分绩点标准及 方法如下。

image.png

 某一门课程学分绩点=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 image.png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参加开放式网络 课程(MOOC)等的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 成 绩 绩 点 成绩等级 绩 点 96~100 4.5 4.0 90~95 4.0 85~89 3.5 3.0 80~84 3.0 75~79 2.5 2.0 70~74 2.0 65~69 1.5 及格 1.0 60~64 1.0 60 以下 0 不及格予以认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新实验、创业实践、 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活动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作 弊。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 按《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有悔改表 现者,在受到处分至少六个月后,经学院批准,可获得该课程重 新学习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在七天内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七天及七天以上的由学 院院长批准。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 续。请事假在三天内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及三天以 上的由学院批准。学生请假手续经批准后送学工办存档备案。  

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学工办销 假。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 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10 学时的, 按《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计算,课程设 计、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按每天 4 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 的考核资格:

1.旷课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 20%者;

2.平时成绩不合格者; 

3.实验课旷课者(独立开设的实验课)。 

第十六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在考 核前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 务处备案。除突发严重疾病外,课程开考后提供的病假证明无效。 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课程缓考获批准的学生,可参 加下学期初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及格者可以取得课程学分, 但在成绩登记系统中标明补考,缓考获批准者参加补考按正常考 试对待。参加补考后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补考,直接重新学习 不合格课程。 

1.旷考者; 

2.取消考核资格者;

3.单独开课的实验及课程设计、实习不合格者。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同一门课程允许学生多次 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分为插班学习、辅导答疑两种教学形式。 学生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课表情况,选择教学班插班学习; 因课程时间安排冲突的学生,可选择辅导答疑教学方式。选择辅 导答疑教学方式的学生,应尽可能听课,且必须参加课程的实验、 课程设计,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考核。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按最 — 8 —— 9 — 高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档案,但在成绩登记系统中将标明为重新学 习。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 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 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由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或县 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 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成绩变动应由任课教师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其 理由,提供学生考试试卷和平时成绩等依据,并经教研室审查、 学院院长审核与教务处处长签字,方能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按《四 川轻化工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 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培养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 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自修方式学 习所选课程,但必须在拟自修课程开课前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 一式两份向任课教师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一份送任 课教师,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被批准自修方式学习的学生可以不随堂听课,但应主动与任 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任课教师布臵的实验、作业等全部学习任 务并参加考核。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毕业设计或论文及有 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专 业确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务部门 确诊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 学习者; 

3.经学校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 习者;

4.支持创新创业休学或参军退役的学生复学后转入自身情况 需要的专业学习; 

5.根据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 化,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大学三年级及以上者(除学校进行的专业调整外);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6.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7.高考招生类型不同者; 

8.高考为文科类考生转入理工类专业者(文理兼收专业除 外); 

9.特殊招生、国家规定或录取前有约定不能转专业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办理:

1.转专业工作按《四川轻化工大学转专业实施细则》规定办 理。

2.转专业后对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课程名称与学分均相同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有效;其他课 程的学分,可作为素质教育核心选修课学分认定。 

第二十七条  转学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 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 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 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 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者;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 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 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 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 学生申请转学的办理:按《四川轻化工大学转学管理实施 细则》规定办理。

5.未履行完备案手续前,拟转出学生仍须按时参加学校的各 项教学活动,无故离校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拟转入学生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一律不予接收其提前入校就读。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或保留学籍: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 休养占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 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 

3.因参与自主创新创业及其它特殊原因,本人自愿申请,教 务处审核可休学者;

4.在读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须在二 年内办理复学。 应予休学,而本人又不休学者,学校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 本人。自发出休学书面通知之日起,休学生效。休学学生自休学 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第二十九条  休学及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需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或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院长审 查签字、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发给学生本人及相关职能部门休学 通知书;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3.因身心疾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 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学生休学回家,户口不迁出学校,往返路费自理; 

5.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 年; 

6.休学学生接到休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离开学校。 

第三十条   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进行办理:

1.因身心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或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 留学籍的学生,须持退役证或相关证明材料等办理复学。 

3.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有关 证明到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的学生,在保 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凡有严重 违法乱纪行为者,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后,各学院对学生的学业学籍状况 进行清理。每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低于 15 学分的学生,对其进行学 业警示;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并将副本寄送学生 家长。连续两学期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原则上应予以降级或者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 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2.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 残不能坚持学业者;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4.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6.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六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超过四年未完成学业者(不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四条    需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或 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填写《退学学生登 记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校长会议决定应退学的,由学校出具其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 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将退学通知书在校内 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自退学通知书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 后果自负。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自退学通知书生效之日起,退学的学生必须在两周内按学 校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离校,并将档案、户口 迁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凡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其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 退学证明书。 

3.因病、伤残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如有异议,参照本规定第四十、 四十一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的处理,按《四川轻化工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对 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会议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 准,可延长 15 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主管学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 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籍 年限最长为八年(不含应征入伍者服役期),在校学习年限三至 六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籍年限最长为六年(不含应征入 伍者服役期),在校学习年限二至四年。学生必须在规定年限内, 按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和所有教学环节。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每年十二月底确定是否进入毕业环节, 各学院对选择进入毕业环节的学生进行资格审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各学院应对学生作全面的毕业鉴 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着重在政治思想、道 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并给出书面评语。 

第四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且考核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 最低总学分数与各板块学分数要求,德、智、体、美、劳达到毕 业要求,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已进入毕业环节或修业年限已满的学生,毕业 时仍有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不合格,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 总学分数,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者,毕 业离校前不安排补做,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两年内(每年十二 月底)向毕业前所在学院申请,在下一届毕业环节中补做,合格 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结业离校学生,需要参加课程考试的,可 于毕、结业离校后次年开始两年内,每学期期末向离校前所在学 院提出考试申请,下学期开学前参加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以学校 安排为准)。结业学生成绩全部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凡达到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而终止学业的学生,可 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节 学位授予 

第五十条    凡本校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纪 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符合《四川轻化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规定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毕业前,向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 书面申请; 

2.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并对 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书面告知学生不能授予学士 学位的原因与理由。并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 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学院教授委员会上报的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 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 式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学校举行毕业与授位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 学位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 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 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 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学生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学籍学历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审核,可发给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和 学位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为加强我校基础课教学,每学年分别举办高等 数学、大学物理、大学化学等竞赛,对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国内、外的各种大学生竞赛, 如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对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原《四川轻 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川轻化„2019‟178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