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轻化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11-07浏览次数:3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 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 品质和道德修养。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和管理的初步能力。 

  3.按照学校相关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 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 

  4.相应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位课程平均学分 绩点达到:理工类≥2.00、其它学科类≥2.30,平均学分绩点计 算不四舍五入。

  5.综合应用素质能力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⑴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 外语专业四级考试)的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 80%;艺体类、对口 招生类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 绩达到 220 分以上;

  ⑵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类荣誉称号者;

  ⑶ 各类学科竞赛、文体比赛、创新创业活动等省级项目参与 者或校级(含市厅级)项目获奖者,艺术作品省部级及以上入围 者;

  ⑷ 取得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者; 

  ⑸ 申请并受理国家发明专利或授权新型实用专利 1 项及以上 者;

  ⑹ 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者(单位署名为四川轻化工大学); 

  ⑺ 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并服完兵役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无突出表现者。 2.按《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离校前仍不符合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者。 

第四条 对于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但以实际行动 改正错误,且未再受任何处分并解除处分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获得各类荣誉称号 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 称号之一。 

  2.获得各类奖项 

  ⑴ 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互联网+全国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等)获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

  ⑵ 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大学生运动会前 三名、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 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

  3.学习成绩优异

  ⑴ 取得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⑵ 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学金 1 次或校级一等奖学金 1 次或校级 二等奖学金 2 次。 

  4.科技活动及社会实践成绩突出 

  ⑴ 获得授权专利(排名在前 2 名)1 项; ⑵ 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者(单位署名为四川轻化工大学)。

  5.见义勇为获市级及以上通报嘉奖。 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程序:符合以上申请恢复学士学位 授予资格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投票表决,达到应到委员的 2/3 通过, 则可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五条 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结业学生,在毕、结业 离校两年内达到本细则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于每年 4 月与 10 月底前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授位程序 

  1. 学生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学术办,经审查后报学院教授委员会。

   2.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按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逐项进行审核, 审核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将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 示,公示期三天。 

   4.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情 况统计表》报教务处复审,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批。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授 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在网上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 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 销。 

第八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于每年 6 月、12 月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四川轻化工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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