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提案工作,提高提案立案和提案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中共四川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就学校发展改革、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依法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平台,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促使教职工群策群力建设开放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四川理工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员工应增强提案意识,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工作,把写好提案、办理好提案作为落实教代会职权,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负责提案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建议人选,经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后,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若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确定是否增补。提案工作委员会由5或7名委员组成,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下按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1.组织和征集提案。
2.审议代表提案,提出立案意见。
3.召开提案集中办理会议,送达提案。
4.检查和督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
5.召开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反馈提案办理情况。
6.评选优秀提案。
7.建立、整理并保管好提案档案。
8.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的质量,做到“三性八点”,即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和提案应该“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第八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4人以上(含4人)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提案人,其余为附议者。
第九条 提案要求
1.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限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和本校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
2.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否则作一般意见和建议处理:
(1)有关学校大政方针,对于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3.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既不作为提案,亦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不予受理:
(1)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2)不属于学校或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
(3)未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4)缺乏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5)学校没有能力与外界联系促成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6)不符合一事一案的意见和建议。
(7)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见附件1)上书写,允许另加附页。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4.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5.提案人和复议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1.每年召开教代会前集中征集一次。
集中征集时间自每年教代会召开前两个月开始,至教代会召开前20天截止,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有充分时间审查提案。上一年代表的提案办理情况在下一年教代会上进行报告。
2.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也以提出临时性提案,临时性提案不限定征集时间。
第五章 提案的审议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征集到的提案进行登记编号,必要时可以复制备份。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议,决定立案与否。对符合要求的提案(即半数以上提案委员会成员同意立案的提案)予以立案,进入办理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即达不到半数以上提案委员会成员同意立案的提案),可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请提案内容所涉及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作解释说明;或者退回提案人并予以解释说明,或要求提案人按照要求重新提案。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教代会执委会审查,可以作为大会议案。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提案立案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校长或者校长办公会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提案集中办理会议,现场布置提案办理工作,将立案后的提案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提案集中办理会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持,提案委员会成员、教代会执委会成员(或成员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相关校领导参加指导。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的要求
1.办理提案的各职能部门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提案的传送要按照学校行政公文收发程序办理,做到收取有记录,发送有签收,避免交接责任不清,造成提案遗失。
2.承办提案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要根据职责、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不能简单解释了事。
职能部门进行提案调研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参加。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牵头承办单位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参加。
3. 职能部门办理提案时应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因政策和条件等原因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也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4.提案立案后6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向提案工作委员会作出“正在(或者已经)解决”、“暂缓解决”、“不能解决”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解决或暂缓解决的,需就其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5.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七章 提案的反馈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年度全部提案的整体完成情况,确定召开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由各提案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提案办理意见,现场接受质询,并由提案人现场签署是否满意的意见。
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持,提案人、教代会执委会成员(或成员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校领导参加,欢迎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员工参加。必要时,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可以现场进行提案办理情况满意度调查。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提案,可以要求职能部门重新办理,在下一次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上再行报告;也可以要求提案人重新提案。
第十八条 对个别特殊提案,可以根据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由提案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定期编制提案工作简报,通报提案、提案立案及其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汇总提案及提案处理情况,负责向教代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教代会执委会会议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