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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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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规范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四川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四川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校工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校工会以宪法和工会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

1.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2.动员和支持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和改革,积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任务。

3.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事务管理和民主管理。

4.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5.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和广大教职工服务,不断增强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教职工之家

第三章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权利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学校应当依法办理。学校违反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六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部)处分教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学校及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七条  工会有权对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对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属实的事项,工会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按有关规定负责筹备和开好双代会,执行双代会的决议和上级教育工会的决定。

2.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双代会和其它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健全民主制度,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

3.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教职工进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搞好群众性自我教育活动,动员广大教职工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教育教职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4.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切实做好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配合和督促学校行政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5.配合学校党政深入持久地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和工作研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组织开展以师德师风建设为重点的三育人活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各种积极性,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6.配合学校党政搞好校务公开工作,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促进学校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7.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办好教职工之家,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类文体活动。大力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教育活动,陶冶教职工情操,净化校园环境。

9.加强二级分工会建设,指导并协调二级分工会开展正常的工会活动;指导工会各类协会开展工作,组织参加校内外各项比赛。

10.做好女教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工作,发挥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作用。

11.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12.做好工会自身建设工作,制订和健全工会、双代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工会干部主动为教职工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各级工会干部的管理服务水平。

13.及时发展接收新会员。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十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五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的拟任和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及体制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各二级分工会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会干部。各级工会干部要努力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要求严格要求自己。

    学校各级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校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也可由同级副职兼任。

第十四条  校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会员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事关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工会要建立一支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立由会员自愿参加的各种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和协会,并经常性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协会活动。

第六章  部门工会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二级学院、机关、后勤和黄岭校区管委会等建立部门工会(以下统称二级分工会)。各二级分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二级分工会的建制,一般情况下应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相对应;为有利于分工会工作的开展,二级分工会主席原则上应由党总支书记或者中层干部担任。

    二级分工会的组成人数,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5章第24条规定,有会员25人以上可以建立部门工会委员会(其中会员超过50人的部门选举委员5人;50人以下的部门选举委员3人),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部门工会工作。

 二级分工会由本部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工会主席和委员选举产生后,报校工会审批。

分工会每届任期五年,与校工会同步。

第七章  工会经费及财产

第十九条    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工会经费。工会会员按个人月工资总额交纳0.5%的工会会费。

第二十条  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校工会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收支情况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需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的财产、经费以及由国家和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八章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之一是组织教职工代表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要积极主动协调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我校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起召开的方式召开两代会,统称教代会。两代会实行届期统一,代表合一,同时开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四川理工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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